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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企业被罚!!

化工邦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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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遏制“三违”行为引发事故,山东烟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线上线下齐发力,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对化工和危化品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持续进行公布,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从源头上抓常、抓细、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案情概况

近期,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时,发现招远德鸿石化有限公司在加油站罩棚进行检维修动火作业时,未按规定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焊接服、焊工防护手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停止作业,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期间,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所有正在进行装修、改造的危化品企业及加油站进行全面排查,严查特种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安全防护问题,督促企业重视作业安全,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齐全,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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